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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与朱锡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朱锡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849号原告: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江沿山村江中街18号。法定代表人:傅宾松,执行董事。被告:朱锡建,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锡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庄如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