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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208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捕前暂住赤峰市松山区彩虹桥客运站北侧明利旅店。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嵇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商务楼、松山区五中、中昊大厦等地,盗窃作案10起,盗窃电动车10辆,合计价值人民币59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商务楼、松山区五中、中昊大厦附近,盗窃作案10起,盗窃电动车10辆,合计价值人民币5970元。案发后,被盗的10辆电动车已全部追缴;其中8辆发还失主,另2辆电动车随案移送。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在赤峰市××区下,盗窃徐某价值人民币900元的”法拉蒂”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窃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失主。2、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五中院外,盗窃马云贵价值人民币800元”绿源”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盗窃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失主。3、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维多利商场旁,盗窃王晓峰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绿能”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窃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失主。4、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松山区新天地百柳超市××道前,盗窃郑某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窃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失主。5、2016年冬天至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盗窃价值人民币200元”三擎”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窃电动车已扣押并随案移送。6、2016年冬天至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盗窃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格林”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窃电动车已扣押并随案移送。7、2017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医院东墙外,盗窃马云军价值人民币840元的”新蕾”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窃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失主。8、2017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医院东墙外,盗窃胡英霞价值人民币300元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窃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失主。9、2017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赤峰市××区针织商品批发城楼下,盗窃黄志再价值人民币850元的”法拉帝”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窃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失主。10、2017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赤峰市××区南口,盗窃李某价值人民币780元的”王派”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窃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和辩解,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徐��、郑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陆某、朱某的证言,盗窃地点、存放赃物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失主被盗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随案移送的电动车二辆及电瓶六块,价格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及盗窃电动车已全部追缴,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电动车二辆、电瓶六块及现金6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雪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