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绍修、岑绍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修,岑绍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58号申请执行人:李绍修,女,1985年7月2日,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岑绍高,男,1990年6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绍修与被执行人岑绍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绍修与被执行人岑绍高对岑彩虹的抚养问题已经达成新的协议,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由岑彩虹继续跟随被执行人岑绍高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忠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