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顺钦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顺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刑终175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顺钦,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系江门市江海区互益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07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被蓬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顺钦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粤0703刑初2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顺钦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顺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尹顺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顺钦撤回上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3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跃新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何健荣书 记 员 林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