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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万斌与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斌,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刘万斌,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申波,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2016)鄂0683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万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万斌与被执行人申波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申波在枣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