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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忠军、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军,王琳,于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637号申请人:赵忠军,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王琳,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于蕾,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赵忠军与被申请人王琳、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忠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琳、于蕾价值12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赵忠军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琳、于蕾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3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35.00元,由申请人赵忠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