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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帛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跃龙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帛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跃龙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774号之一申请人:东莞市东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河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47443964。法定代表人:华桃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功荣,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跃龙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冼沙村五坊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8518400T。法定代表人:余燕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东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跃龙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跃龙皮具有限公司10645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本院据此对东莞市跃龙皮具有限公司进行了保全措施,现东莞市东帛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东莞市跃龙皮具有限公司106451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东莞市东帛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跃龙皮具有限公司106451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汉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碧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