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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广源测绘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志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广源测绘有限公司,吉林省志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财保24号申请人:吉林省广源测绘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朝晖,经理。被申请人:吉林省志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刁厚智,经理。担保人:刘丽,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吉林省广源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志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刘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志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丽名下吉AWY0**号车的车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