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晓波与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波,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091号原告:王晓波,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93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晓波与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晓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亚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