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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9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秦秋艺、王茜、王壹棋与被告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秋艺,王茜,王壹棋,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63-1号原告:秦秋艺,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王茜,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王壹棋,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喻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胜,男,汉族,被告单位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庆,女,汉族,被告单位员工,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秋艺、王茜、王壹棋与被告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秋艺、王茜、王壹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秋艺、王茜、王壹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秦秋艺、王茜、王壹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秋艺、王茜、王壹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由原告秦秋艺、王茜、王壹棋负担40元。审判员  李必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