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陈友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陈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王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山,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陈友金,男,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7)乐市嘉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陈友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26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陈友金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雁北南路76号1幢302号(峨房权证峨眉山字第2014041400375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因该查封房产不能入户进行勘验,故暂不具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