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志敏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519号原告:孙志敏,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伟(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县府路东段路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55186093G。负责人:闫志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哲(特别授权),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孙志敏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志敏负担。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