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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718号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法定代表人:周远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分所。被告: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计851.5元,由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