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0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欧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国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国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欣欣,王建,梁淑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031号之三原告:欧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守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平,北京市盛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国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欣欣,执行董事。被告:徐欣欣,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梁淑荣,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心,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科,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弗瑞公司)与被告济南国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梁淑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欧弗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欧弗瑞公司与国迅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新风网络平台开发协议书》、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新风网络平台补充协议书》;2.国迅公司返还欧弗瑞公司的报酬及费用94.5万元;3.国迅公司赔偿欧弗瑞公司利息损失(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止;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9日起算至2016年5月3日止;以21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4日起算至2016年5月9日止;以40.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0日起算至2016年8月18日止;以55.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9日起算至2016年8月23日止;以65.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24日起算至2016年9月8日止;以75.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9日起算至2016年9月12日止;以85.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13日起算至2016年9月21日止;以94.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国迅公司赔偿欧弗瑞公司律师费损失49650元;5.徐欣欣、王建、梁淑荣在认缴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梁淑荣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0日,欧弗瑞公司与国迅公司签订了《新风网络平台开发协议书》,欧弗瑞公司委托国迅公司设计开发网络平台,报酬及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整。协议书还对其他方面做了约定。2016年9月30日,双方签订《新风网络平台补充协议书》,做了补充约定。但是上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国迅公司欺诈欧弗瑞公司所签订,且存在其他可撤销情形,欧弗瑞公司依法要求撤销。欧弗瑞公司已经支付的94.5万元报酬及费用,国迅公司应当返还,并赔偿欧弗瑞公司的经济损失。徐欣欣、王建、梁淑荣系国迅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国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欧弗瑞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欧弗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范围,贵院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这种合同纠纷是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一种,因此此类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由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贵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按争议标的的划分属于“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本案中履行一方为国迅公司,国迅公司的住所地为济南市,该地址不属于贵院的管辖范围。三、贵院受理本案违反了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件的受理如果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即使法院受理���法院所有程序和文书都属于无效,都应予以撤销。现在贵院受理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是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因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如受让方超越合同授权导致双方发生的纠纷。欧弗瑞公司与国迅公司签订的为网络平台协议书,双方约定了网络版权、网络平台项目中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等归属问题,因此,本案应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济南国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猛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