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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钧、高松与被申请人周大勇、齐放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钧,高松,周大勇,齐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财保61号申请人郭钧,男,。申请人高松,女,。被申请人周大勇,男。被申请人齐放,女,。申请人郭钧、高松与被申请人周大勇、齐放因XX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大勇、齐放名下位于XX楼房一户,申请人郭钧、高松提供XX名下位于XX楼房一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大勇、齐放名下位于XX楼房一户,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二、查封申请人郭钧、高松提供XX名下位于XX楼房一户,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铁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