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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某、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罗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781号申请人:宋某,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杨昌俊,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健,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高新科技开发区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1538U。法定代表人:���进成,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8幢罗曼大道1层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650584667。负责人:裴英。被申请人:罗洁,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担保人:宋飞宇,男,200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永福街2号E街区*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022001********。法定代理人:宋某(系宋飞宇之父),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宋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罗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审理,立案字号为(2017)川1521民初1781号。诉讼中,申请人宋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保全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罗洁在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莱茵春天商业中心项目消防安装工程款”4000000元。申请人宋某的担保人宋飞宇已向本院提供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东区组团D-5地块莱茵春天商业中心2层L110号商业用房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罗洁在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莱茵春天商业中心项目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4000000元。二二、查封担保人宋飞宇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地块莱茵春天商业中心2层L110号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溢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