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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鲍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鲍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663号原告:吴某,女,委托代理人:曾德玖,万载县司法局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某1,男,原告吴某(下称原告)诉被告鲍某1(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平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谢友萍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德玖、被告鲍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间在广东惠州打工时相识,不久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了第一胎男孩取名鲍某2,××××年××月××日生育了第二胎男孩取名鲍某3。由于双方同居期间经常吵闹,因此一直拖延没办结婚登记手续。直到××××年为了小孩上户口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是双方婚后感情更加不好,经常相骂打架。2013年12月,被告对原告下毒手,扼住原告的脖子预置原告于死地,幸好被解救才免于一死。从此,原告为了保住自己的生命安全,再也没与被告在一起,一直分居至今,成为名存实亡的夫妻。综上,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一个,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就算离婚我也不同意小孩由对方负责抚养。平时夫妻生活有点小摩擦也是正常的,对方所说有所夸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在广东惠州务工时相识,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男孩鲍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鲍某3。××××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争吵。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双方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97年打工时相识,到××××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历经了13年漫长的历程,有情人终成眷属,彼此对对方都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感情基础较其他夫妻更为牢固。期间虽也如其他夫妻一样会发生争吵,但俗话说“夫妻无隔夜仇”,只要双方敞开心扉,相互体谅,不仅不会对夫妻感情造成影响,更可成为夫妻感情的调和剂。原告以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和被告鲍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