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辖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郇莎莎、苗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郇莎莎,苗淦,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郇莎莎,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淦,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审被告:张凯,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上诉人郇莎莎因与被上诉人苗淦、原审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民初29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博山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上诉人支付其借款,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山东省桓台县。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