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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白某与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拉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956号原告:白某,女,藏族,西藏拉萨市人,现住西藏拉萨市,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拉某,男,藏族,西藏拉萨市人,现住西藏拉萨市。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与被告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以原、被告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拉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白某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00元整,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南 姆 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