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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3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左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69号之三移送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左平。本院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左平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左平应缴纳罚金1000元。扣划其银行存款500元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