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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献果、吴志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献果,吴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34号申请人李献果,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南和县。被申请人吴志刚,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献果与被申请人吴志刚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献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献果撤回保全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广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