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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时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委托代理人胡法瑞,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执行人:时某,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22队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本院在执行胡某与时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时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添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