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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吉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刘吉伏,男,194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峰,经理。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4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中对应的刘吉伏部分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执121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德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