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田向阳与郭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向阳,郭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271号之一原告:田向阳,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铁军,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深镇,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义锋,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雷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田向阳与被告郭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春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向阳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田向阳负担。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