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贾向红、周爱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贾向红,周爱青,贾三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284号原告赵建军,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贾向红,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周爱青,女,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贾三堂,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与被告贾向红、周爱青、贾三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7元,减半收取1613.5元,由原告赵建军承担。审判长 陈清友审判员 于 驰审判员 田付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