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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贾向红、周爱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贾向红,周爱青,贾三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284号原告赵建军,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贾向红,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周爱青,女,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贾三堂,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与被告贾向红、周爱青、贾三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7元,减半收取1613.5元,由原告赵建军承担。审判长  陈清友审判员  于 驰审判员  田付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