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法定代表人:孙玉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李家村。法定代表人:高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正东,辽宁仁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洪涛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杨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汝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