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乔振军与乔振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振军,乔振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516号原告:乔振军,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中****号**栋***室。身份证号:2308021961********。被告:乔振霞,女,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建业社区新天地综合楼*栋*单元***室。身份证号:2308021958********。原告乔振军与被告乔振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乔振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乔振军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