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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乔振军与乔振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振军,乔振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516号原告:乔振军,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中****号**栋***室。身份证号:2308021961********。被告:乔振霞,女,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建业社区新天地综合楼*栋*单元***室。身份证号:2308021958********。原告乔振军与被告乔振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乔振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乔振军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