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宋伟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海纯路46号。法定代表人:毛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中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中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殿明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