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敏、魏瑞玲诉被告袁利强、申瑞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敏,魏瑞玲,袁利强,申瑞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645号原告:王雪敏,女,1980年5月5日生,汉族。原告:魏瑞玲,女,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袁利强,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申瑞敏,女,1976年6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敏、魏瑞玲诉被告袁利强、申瑞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雪敏、魏瑞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一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雪敏、魏瑞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