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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8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85年2月1日��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大学文化,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1时25分许,被告人姚某酒后驾驶优势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机场高速杨林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姚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