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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碧玉与刘银凤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4839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 审判员 赵依拉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