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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邓新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书亚,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主要负责人:谷贝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良,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上诉人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平顶山市建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奚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