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字59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字59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33939R。法定代表人:蒋立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琪,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宁,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菜园镇新庄村北。统一社会代码:91130283768128220Y。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目前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子强执行员 郭旷怡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连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