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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何明星与胡言宏、朱三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星,胡言宏,朱三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853号原告:何明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胡言宏,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朱三组,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星诉被告胡言宏、朱三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何明星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原告何明星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晋 圣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