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2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市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汤易凡,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11栋1单元8层2号。法定代表人郭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东风大道264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城,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号硒都商城8楼。法定代表人汤光达(TANGGUILLAUME),总经理。被执行人宣恩县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幸福街。法定代表人贺源彬,总经理。被执行人恩施市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34号。法定代表人汤光达(TANGGUILLAUME),总经理。被执行人汤易凡,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陈静,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108-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恩施市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恩施市××大道××号房屋(建筑面积:5690.67平方米)。现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一致意见,且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恩施市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恩施市东风大道256号3号楼付1层-101号房屋(建筑面积:5690.6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光明人民陪审员 魏立强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