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凡琴与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修武县郇封镇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琴,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修武县郇封镇十里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4行初14号原告孟凡琴,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修武县郇封村。法定代表人王华,镇长。被告修武县郇封镇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李有才,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琴诉被告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修武县郇封镇十里铺村民委员会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孟凡琴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松领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