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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爱民、陈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民,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爱民。被执行人:陈金。申请执行人张爱民与被执行人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