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春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1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南宫市东进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1MB0P580885。法定代表人张恒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志,南宫市明化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东浩,南宫市明化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职员。被执行人徐春敏,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薄明宁,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徐春敏、薄明宁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4日因其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尚未生效,且亦未在生效后向被执行人履行催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审查的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 庚审 判 员 吴 玉 英代理审判员 臧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