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光、沈柏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光,沈柏松,李雪娥,宋语眸,安徽省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琦绒羽绒服饰有限公司,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第2096号申请执行人宋光,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沈柏松,男,194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申请执行人李雪娥,女,194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申请执行人宋语眸,女,199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安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琦绒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林,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企业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本金3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5年9月29日的利息为81504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34335元、执行费33215元,合计3149054元,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琦绒羽绒服饰有限公司、黄林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149054元,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