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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左莲艳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莲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78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左莲艳,女,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个旧市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左莲艳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3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