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捷韵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永飞、赵丽丽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捷韵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赵永飞,赵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捷韵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碧华路南侧、港美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唐传宇,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永飞,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赵丽丽,女,199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南通市通州区捷韵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永飞、赵丽丽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南通市通州区捷韵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永飞名下号牌分别为苏F×××××以及苏F×××××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均自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上述车辆均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