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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海、范成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国海,范成功,张伟虎,马文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656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北路601号好望大厦2幢2004室。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松,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国海,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范成功,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张伟虎,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马文兰,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海、范成功、张伟虎、马文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