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732号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人代理人:王某某,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杨某某,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