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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恒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杨洪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恒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杨洪志,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银杏东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洪志,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袁庆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河南恒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洪忠、原审第三人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恒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