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1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叶茜与唐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茜,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叶茜,女,生于1975年7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唐海,男,生于1973年1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海向申请执行人叶茜偿还借款110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唐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唐海在金融部门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海在工行四川省成都双林北支路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094.34元划拨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华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贵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