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发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发荣,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发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发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黄发荣无证醉酒驾驶闽G×××××号二轮摩托车由永安市大西坑往永安市上坪乡铜盘村方向行驶,行至铜盘村路段时与余某驾驶的永临15660号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发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黄发荣负主要责任,余某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发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买卖收据复印件、疾病证明单;3.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5.证人余某的证言;6.被告人黄发荣的供述和辩解;7.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8.抽血照片及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发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发荣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均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黄发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发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依法查扣的摩托车1辆,由永安市公安局发还被告人黄发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