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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弥和国、孙锡炯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弥和国,孙锡炯,郑嘉琪,曾勇欣,张文单,王朝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2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弥和国,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彬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锡炯,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工作单位:珠海特区报社(珠江晚报社),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嘉琪,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工作单位:珠海特区报社(珠江晚报社),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勇欣,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工作单位:珠海特区报社(珠江晚报社),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单,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工作单位:珠海特区报社(珠江晚报社),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辉,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工作单位:珠海特区报社(珠江晚报社),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弥和国因与被上诉人孙锡炯、郑嘉琪、曾勇欣、张文单、王朝辉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弥和国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弥和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凤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紫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