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859朱莉与印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莉,印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859号原告:朱莉,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印毅,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朱莉与被告印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朱莉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印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衡晓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