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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永和与苏彦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和,苏彦宽,马林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445号原告白永和,男,196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苏彦宽,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林娥,女,197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白永和与被告苏彦宽、马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