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学梅与方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梅,方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878号原告:郑学梅,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区。委托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卫国,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郑学梅与被告方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因被告现外出下落不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学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郑学梅负担。审判员 田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