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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学梅与方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梅,方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878号原告:郑学梅,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区。委托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卫国,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郑学梅与被告方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因被告现外出下落不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学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郑学梅负担。审判员  田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丽娟 来源: